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0]499号颁布时间:2000-11-28
2000年11月28日 京地税农[2000]499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
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我市农业税收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地税
局。为了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在划
转工作中保证农税工作人员的平稳过渡,保证税收征管档案、文件资料、物资财产顺
利交接,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人员划转
根据市人事局的规定,在这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中,各区县财政局
现从事农税征管工作的人员整体划转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人数及名单,由两局
人事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办理。
二、随同工作划转的有关事项:
1.税收征管资料: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基础税源台账、农业税收政策法规
及征管文件、未归档的减免税批复、保存的农业税收决算报表及其他农业税收档案等。
2.农业税收票证:包括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各种减免税证明、24种农业税收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票证,并填写《农业税收票
证领用存报告表》(附表1)。
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包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按规定提取部分、市级分
配部分和各项结余等。
4.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开有农业税收存款专户的区县,将账户中的款项分别不
同税种核实税额后,于11月30日前缴入金库,并填写《农业税收存款账户清理表
》(附表2)随同工作交接时转入同级地方税务局。
5.交通工具:原市财政局为各区县财政局农税征管部门统一配置的农税稽查专
用车或区县财政局用农税经费购置的车辆。
6.计算机:原市财政局为区县财政局农税征管部门统一配置的计算机和区县农
税部门用农税经费购置的计算机。
7.照相和电器设备: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用农税经费购置的摄像
机、照相机、电视机、录像机等。
8.原市财政局在部分区县设置的大型农业税收宣传牌的所有权。
三、几项有关问题
1.农业税等几项税收的征收方式: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
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原
由乡镇财政所征收范围的征收工作,继续采取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
代征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
[1997]389号)办理,并签订委托代征农业税收税款协议书。有关委托代征协
议书格式另行制定。
2.农业税收征收经费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
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北京市财政
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
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可按税款征收总额5%的比例提取征收经费,其中提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经
费按征收总额的3%返还给各乡镇,作为代征手续费,其余的2%部分由区县地税局
作为征收经费统一调配使用;原由市财政局预算内安排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经
费和装备开支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专项用于
农业税征收工作。
3.关于农业税收检查证问题:原由市财政局发放给乡镇财政所农税征收人员的
农业税收检查证要统一收回,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区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乡镇财政所农
税代征人员,报市地税局重新核发农业税收检查证。
4.关于乡镇财政所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统一着装问题:为加强乡镇农业税收征管
工作的执法严肃性和积极性,乡镇财政所农业税收代征人员仍统一着装。有关着装范
围、人员核定、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另行通知。
5.关于启用新版农业税收完税证问题:现各乡镇财政所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
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
200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未使用完
的各种票证由乡镇财政所登记造册后交区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监销,有关统一监销办法
另行通知。
四、交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交接工作,加强领导,按照上述要求,
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对有关交接的资料、票证、财产、物资
等及时清理,造册登记。交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票据管理
法》和财产管理制度进行。
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0年12月20日前交接完毕。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将各项交接情况书面形式报
告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存报告表(略)
2.农业税收存款账户清理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