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1]160号颁布时间:1991-03-02
1991年3月2日 京财农[1991]160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的批复
1991年1月27日 [1991]财农税字第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1]豫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准占地重新办
理手续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前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原批件
无效,198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重新办理批地手续的,应视同未经批准
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照章征收耕
地占用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