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2]62号颁布时间:1992-01-21
1992年1月21日 京税三[1992]62号
(通知略)
有关合同式样以及合同确认章的使用与管理,详见附件。
附件:1.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式样(略)
2.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合同确认章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附件2: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合同确认章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市场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加强合同确认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场的合同审查确认机关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监察法规部,监察
法规部的合同管理人员按《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范》合同确认部分的有关规
定,对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进行粮油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和合同条款认真
审查无误后,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第三条 合同确认章必须清晰、端正地盖在合同右下方"盖章"二字的后面,对于
特殊条款,需用手写的,在手写的部位加盖合同确认章。
第四条 凡没有盖合同确认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手写字体没益合同确认章的,
手写部分无效。
第五条 本合同确认章为塑料质地,长方形,长4cm,宽1.6cm,从左到右,
上行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下行为"合同确认章"。
第六条 合同确认章由监察法规部合同管理人员使用,用后存放在保险柜中,严
加保管。
第七条 除合同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拿章、用章。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监察法规部解释。
附件3: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1991年12月29日 国税函发[1991]2101号
近接商业部来函(部发[1991]贸粮字第1196号),要求对郑州国家级粮食
批发市场在试办期间的场内交易合同继续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根据国务院关于要
进一步培育粮食市场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该市场内所签的粮油交易合同自
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继续免征印花税二年。有关免税
合同的管理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