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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复函的通知

京财税[1996]1417号颁布时间:1996-09-26

     1996年9月26日 京财税[1996]141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2日 财税字[1996]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 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 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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