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662号颁布时间:1991-09-29
1991年9月29日 京税三字[1991]662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
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
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
续。对经检查未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要严格按照京税三字[1991]408号
通知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
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
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
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
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