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2785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京财税[1997]2785号 (通知略)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集体企业,在免征 (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 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 知      1997年11月13日 财税字[199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 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 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 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 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 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