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2785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京财税[1997]2785号
(通知略)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集体企业,在免征
(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
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
知
1997年11月13日 财税字[199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
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
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
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
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
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