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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9]1824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京财税[1999]1824号 (通知略)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 同确定的单位。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 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 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 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 财税字[1999]264号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 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 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 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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