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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6]249号颁布时间:1996-06-12

     1996年6月12日 京国税进[1996]2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0号《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 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经总局批准推延,这对于加快出口退税 进度工作是有力的,目前出口退税审批工作仍然十分繁重,区县局一定要克服各种困 难,抓紧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税 的审核,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迟税申报单证, 要严格按总局财税字[1995]92号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 政策规定的不能办理退税; 三、为了保证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退税凭证,按时实现计算机 审核退税,目前计算机审核退税准备工作仍然不能放松,要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对前一段时间已经做的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已取得的成效要进行巩固,对存在的问 题,要制定措施,尽快解决,为我市出口退税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全面准备。 附件: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29户出口企业名单(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31日 国税函[1996]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紧急通知有关具体 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6]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市1995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比照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你市所管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推延至1995年12月 31日;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退税凭证,须实行计算机审核退税。 三、关于你局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电报上报我局审批按原退税 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总局正在抓紧审批,近期即可批复,届 时请按批复文件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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