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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及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548号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京国税征[1996]5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及有关事 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6]6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 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50号)暂缓执行。从1997年1月1日起,凡 非防伪税控企业需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仍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由 税务机关代开。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对所管企业包括防伪税控企业和非防伪 税控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应进行认证。对认证结果不符的,一 律不得作为抵税凭证。 三、关于扩大防伪税控的具体时间,市局将根据总局的布置再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及有关事项 的紧急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 号),国家税务局系统从明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目前使用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需要相应调整软件和部分硬件。由于预计调整软件和部分硬 件的时间需要延长,故新版本的防伪税控系统软件和为企业新安装的金税卡等部件暂 缓发放。新软件和设备的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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