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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5年农村信用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6]014号颁布时间:1996-01-12

   1996年1月12日 京国税二[1996]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同意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度农村信用 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你们,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就有关财 务、税收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本市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66号《通知》的规 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按规定执行33%比例税率。 二、鉴于农村信用社从1995年起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基金,对其1994年底 以前所提贷款风险基金结余,可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处理。 三、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费用,按财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国家税务部 门审核批准可列入"修理费",信用社必须要购置的运钞车,其不足购置的资金,可报 经主管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列入"安全设施费"。 四、信用社"应付利息备付比率"是指:应付利息科目年末余额(即历年累计结余 额不含保值贴补息)和定期存款月平均余额之比率。 五、农村信用社1995年准予税前列支的上交管理费,仍可按原规定的办法执 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银发[1995] 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同意,现将《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做好农村信用社年度业务、财务活动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经研究讨 论,现对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组织决算的工作要求。 今年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贯彻落实新财会制度,严格规范财务 核算行为;强化经营意识,全面检查考核经营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大力促进增收节 支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提高经营效益;实事求是、准确完整地反映全年经营成果。 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在各级农业银行的领导和广大信用社干部的艰苦努力下, 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是经营效益却很不理想。到三季度末,全国信用社盈亏轧差净 亏损127.5亿元,亏损面达82%,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究其原因,固然有保 值贴补、支农贷款及上存资金利率倒挂等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但信用社自身主观经营 特别是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有些地方甚至是比较严重的。 目前,信用社包袱已很沉重,历年亏损账已达97亿元,而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又日趋 艰难。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如果不切实扭转经营意识,规范自身的财务核算,将各 项工作的重心扎扎实实地转移到苦练内功、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上来,信用社严重亏 损的状况将进一步加剧,由此造成的后果不仅阻碍信用社的健康发展,而且必然会危 及信用社的生存。 为此,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是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利用决算前这 一有利时机,按照今年决算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收入,特别是大力清收应收贷款利 息提高贷款利息收回率,在此基础上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力争全 面完成年度业务和财务收支计划。 二、需要明确的有关财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对今年信用 社有关财税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具体核算办法仍按财务制度和利息收支管理办 法执行。对贷款的应收利息在决算前应按规定做到定期结息、应收尽收对无力收回的 逾期和催收贷款利息不准采取"虚收"的办法增加收入,搞虚假盈利。对应付利息计提 后经试算在今年末仍未达到规定备付比率的,应继续按总行农银发(1994)239 号文件规定执行,以确保应付利息备付率达到必要的水平。对部分信用社剔除应付保 值贴补息后,应付利息备付率达到15%的,除按正常提取应付利息外,不得再增提 应付利息。 2.关于管理费的统筹问题。管理费的统筹和管理仍按财务制度和总行农银发 (1995)2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为加强不同类型地区信用社之问的互相合作, 帮助贫困、边远落后地区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定,从今 年起总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将适当提高,增提的管理费将专款用于补助贫困和边远落 后的信用社,以帮助他们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 3.关于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从1996年开始,对保值储蓄贴补息不再实行 预提办法,改按实际支付额据实列支。对1995年度已经预提而未支付的保值贴补 息,今年仍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用于明年保值贴补息的支出。 4.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按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信 用社的呆账准备金仍按年末放款余额的8‰提取,对提取后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 额达到年末放款余额1.5%的,实行差额提取。从明年起,提取比例除按规定正常 提高1‰幅度外,对达到年度起,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各地信用 社要充分利用好这一风险防范制度,及时核销呆账,以减轻包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关于呆账核销办法,今年仍按"内销外挂"的方式处理。 5.关于工效挂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意见精神,今后信用社一律不能再搞 工效挂钩,但在有关此规定的正式文件下达之前,经各地税务机关批准已经搞了工效 挂钩的,仍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直至批准的有效期满。凡未实行"工效挂钩"或 实行"工效挂钩"期满的信用社,其支付的工资应比照当地农行税前列支的工资标准、 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成本中列支。 6.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运钞车两项资金今年仍可按农银发(1993)312号文 件规定执行。各地应在不影响完成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前提下严格掌握其开支额度。 7.对国务院确定贫困县的信用社,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 (94)001号文件规定,今年仍可免交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信用社从今年起免交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建 设基金。 9.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文件规定,从1995 年1月1日起,对金融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10.其他有关财务开支问题,在未有正式文件明确之前,仍按总行与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有关会计账务处理问题。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今年信用社会计科目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是增设了资 产负债共同类七个科目、相应取消和更改了一些科目及科目名称(具体内容见总行农 银函(1995)95号文件),其中有些科目调整使得本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再现了调 整前科目和调整后科目均有余额的情况,在报表填制时要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决算 报表填制说明"执行。 2."56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根据财政部规定于去年增设的,据了解, 各地在实际运用该科目时比较混乱,现明确如下二条使用原则:一是对所涉及科目的 调整,采取"哪来哪去"的办法,调整对应科目;二是严格制定该科目的使用,不得随 意乱冲乱转。 3.信用社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信用社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用其购置的资产 属信用社集体资产,处置这些资产的净损益,列作信用社营业外收支,计入盈亏总额。 提取、使用以及处置时的会计分录为: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 积一公益金"科目;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等科目, 同时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科目;处置时,在进 行有关科目核算后,再按已处理资产价值借记"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 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4.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 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因此在会计上 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据此,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应规定应作修改,即 信用社发生上述项目的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5."住房周转金"科目用于核算信用社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信用社职工住房方 面的资金。其具体会计处理办法是:信用社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按房改规定应在费用中列支的资金(预提性质),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等项目, 贷记本科目;按房改政策规定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等科目。 6.为了反映信用社定期保值储蓄余额的增减变动情况,从1996年1月1日 起,增设"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按规定实行保值的三年以上定期储 蓄存款。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151"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上列 入"长期储蓄存款"项目。 四、关于利润分配及年度考核。 (一)关于利润分配。 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5%; 3.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4.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 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股本金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信用社集 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专户管理; 5.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 (二)关于年度考核。 年度终了,应按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办法对信用社经营结果进行严格考核, 并在此基础上按工资改革的规定精神,将信用社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40%部分(即 责任目标津贴),与完成的年度责任目标挂钩考核和兑现。 1,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成果,保护信用社职工的劳动积 极性,在组织年终考核时,对因政策规定而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息和增提的应付利息 (计算公式)为:应付利息科目净增额一(Σ应计应付利息定期存款月平均余额×执行 利率一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发生额))视同利润进行考核。据此考核再发生亏损的,其社 主任和职工应按总行农银发(1995)257号文件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2.对部分信用社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待处理历年亏损的,为了不影响职 工应得的劳动分红,允许这部分信用社采取在"营业费用"科目工资账户中列支的办法 解决,由此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信用社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当年亏损但有可供 分配利润的信用社允许按一定比例(具体由分行确定)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提取劳动分 红。 五、其他有关工作。 1.信用社年度决算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 分,因此,从第四季度开始,县(市)联社就要指导信用社按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资 金、盘点财产、核对账务、核实损益等各项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重 点在清理收回到、逾期贷款,压缩非营业性过渡资金,查实错账乱账,复查和核实各 项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与此同时,要认真组织好11月底的试决 算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确保年终决算的顺利进行。 2.要充分重视对决算资料的分析。在决算工作结束后,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信 用社要对决算资料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从中总结和找出业务经营中成功的经验和存 在的问题,为明年制定工作计划、强化信用社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各级领导要充 分认识决算资料的重要性,对决算分析报告中所反映出的成绩和各种问题要予以应有 的重视,好的给予表扬彭励,不足之处要及时给予指正,以促进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的迅速提高。 3.今年的决算报表全部用微机报表和软盘上报,在技术操作上要求较高,各地 要高度重视决算报表的填制和汇总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明年年初总行将不再组 织专门会议对决算报表进行汇审,而改为各分行在规定时间内携微机报表和软盘分批 到总行报审。在报审结束后,总行将对各地决算工作的组织、报表的上报以及报表质 量情况进行全面评比,并予以通报。各地到总行报审的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4.年终财务收支项目电报按总行去年统一下发的软盘程序,于明年1月10日 前上报总行信用部。1996年度的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半年、三季度及年终)也用该 软盘程序上报,上报总行时间分别为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7日至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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