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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172号颁布时间:1996-04-19

   1996年4月19日 京国税外[1996]172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鼓励发展的汽车、电子、航空、通讯、医药、冶 金、能源、交通、环保等行业及产品; 2.企业技术先进或产品质量优良而价格受国家限制的; 3.进口环节税负增加较多,企业正常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年申请退还当年度进口货物多缴纳的税款,经批准退还多缴 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必须用于生产不得转卖,凡发现转卖的,除补缴已退税款外,还要 取消其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 填报"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及会计报表、完税凭证 等资料,逾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各区、县局应于11月15日前将企业上报资料审核 签字后上报市局涉外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的规定,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 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31号)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 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5]13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 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税率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未按规 定缴纳进口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二、符合国税发[1995]13l号通知中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条件的外商投资企 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填报"退还进口多缴税款申请表"及"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 (式样附后),同时附送企业1至9月份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和进口货物完 税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申请表及情况表各项须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加附页。填表及所报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严格 把关。 四、本通知自1996年度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式样)(略)   2.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式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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