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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351号颁布时间:1996-08-19

     1996年8月19日 京地税二[1996]351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规程,保证土地 增值税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 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 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及各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为本市转让存量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 增值税的代征单位,如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应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代征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 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 代征单位应对本单位辖区内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及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转让存量房地产取得的应税增值收入代 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代征单位应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交易价格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 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并督促应税的纳税人 到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置成本价格或交易价格的评估。 第六条 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评估价格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立契手续时 代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专户存储税款,并按规定 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 总缴纳;或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当日解缴国库。 代征单位在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票款。 第七条 代征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季《代征土 地增值税返还手续费申请表》(附后)。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季付给代征单位代征税款 5%的手续费。按规定应付给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第八条 代征单位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对代征单位应征未征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代征单位缴纳。 第十条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暂按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征[1994] 457号《印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的通知》有关规定 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对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 辅导和培训,并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如遇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并修改有关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或 终止委托代征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县局、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代征规程,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 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文件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土地增值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单位辖区内(或分管业务范围内)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国内单位和 个人(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 2.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3.代征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规定格式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送上季《代征土地增值税返还手 续费申请表》。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 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 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代征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 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 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 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 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 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单位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附件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委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 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 局委托你单位代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具体代征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和履行,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6]35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 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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