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5]163号颁布时间:1995-03-13
1995年3月13日 京地税二[1995]163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更加广泛地宣传地方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增
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同时为在地方税征
管领域内逐步推行微机管理创造条件,市局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
内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源清查工作的范围
(一)本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范围是:本市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开征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合同
胞)及个体工商业户外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自有、合用房屋临时取得应税
收入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全额及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协会等)、
个人。
(二)本次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范围是:在本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
理的各纳税单位及行政单位、全额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个人的机动车。
二、具体方法
本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采取由清查范围内单位、
个人自行登记、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分期将有关数据汇总上报市局的方
法,在摸清并掌握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情况的基础上,根
据市局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税收征管基础资料档案。
三、有关税收征管政策
(一)关于依据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房
屋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调
整后的房产价值(房产评估值)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房产原值(评估值或租金)、土地面积、车辆数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和临
时取得应纳地方三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应分别于变动或取得收入的15日内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或办理税源登记及纳税申报。
(三)对在此次税源清查中凡属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但未按规
定办理的单位、个人,应在税源清查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对
临时取得应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可暂以填报税源
登记纳税申报表代为登记,并据以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95年度一季度应纳税款的征期仍为4月1日
-4月15日。此次清查期间发现的登记、申报单位、个人的应交未交税款问题以及
逾期登记、申报或拒不进行登记、申报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办理。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从1995年4月1日
开始,到5月31日结束。为了及时了解全市税源清查工作进度,促进工作开展,并
按市局统一设置的微机统计要求进行分类汇总上报。
1.各区县地税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分别于5月20日、6月10日
前向市局报送《北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进度统计(汇
总)表》(另行布置),统计报表所属日期分别为4月1日-4月31日、4月1日一5
月31日。
2.市局将深入区县了解情况,协助做好税源清查工作,并拟定在4月底召开全
市税源清查工作进度汇报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税源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地税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应于6月10
日前将税源清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地方税管理一处、二处。
(二)(编者略)
附: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表》(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略)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税源登记表(汇总)》(略)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申报登记表》(略)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税源登记表(明细)》(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