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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327号颁布时间:1991-05-07

     1991年5月7日 京税三字[1991]327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 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 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 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 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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