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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建[1997]1696号颁布时间:1997-10-06

     1997年10月6日 京财建[1997]169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 (一)土地出让预定金; (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 款; (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 (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 (五)其他有关收入。 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 3.其他收入。 二、土地收入的交缴 (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 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 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相同开 户银行开设财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三)经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银行,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土地有偿使 用收入的次日,将全部款项划人同级财政部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四)因合同取消、调整等原因应退还的有关收入,市、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房屋土 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核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五)各区、县也可采取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由用地 单位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 (六)各级开发区土地收入的缴纳也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市、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分别负责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监督本通知的实施。 四、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地价款,未按照合同规 定交款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 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五、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国有土地出让情况报表"和"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收人情况报表",有关报表及要求另行制发。 六、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取得土地收入的远郊区、县应当按照本通知进行清理,按 此规定将土地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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