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税[1996]1951号颁布时间:1996-11-21
1996年11月21日 京财税[1996]19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改字(1996)170号《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
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1996年9月14日 财税政字[1996]17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的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
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
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
整为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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