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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决定对国税系统审计监督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6]029号颁布时间:1996-01-22

     1996年1月22日 京国税[1996]0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 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积极做好与审计机关的配合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5日 国办发[199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 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对国家税务局系 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 划统一组织和实施,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在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派人参加对地方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也可以向审计署及 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对地方国家税务局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 方特派员办事处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 审计机关。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月向所在地方的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 的征管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 特派员办事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应当查明情况, 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地方审计机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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