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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70号颁布时间:1996-11-13

     1996年11月13日 京国税[1996]1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国税发[1996]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 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 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 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 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 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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