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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6]29号颁布时间:1996-10-25

   1996年10月25日 京政发[199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 [1996]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 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1996年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在大检 查期间,本市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通知》 精神,认真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区、县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抽调一批政 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通知》确定的重点检查面不少于40%和 七类重点检查对象、9项重点检查内容,于11月初选择部分企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检 查。 二、要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 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依据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 策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 要选择一些典型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大 检查工作。同时,要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纪问题及管理制 度方面的问题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有关财税、价格的法规、规章,督促、帮助企业和 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检查的整体效应。 三、1996年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996年11月开始,1997年 2月10日结束。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1997年2 月底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为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 导小组。调整后的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金人庆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范远谋 市政府秘书长 翟鸿祥 市财政局局长兼市地税局局长 孙志强 市国税局局长 李加里 市物价局局长 齐国生 市审计局副局长 范子昌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顾问 程述武 民盟北京市委副主委 成 员 王晓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毅民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杨晓超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思磊 市物价检查所所长 姚万义 市监察局副局长 , 刘春明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 赵 济 市审计局局长助理 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主任由王晓明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通 知各成员单位。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6年10月5日 国发[199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仅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 税秩序,抑制物价上涨,促进廉政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为确保财税、价格改革措 施的落实和国家预算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 献。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此,国务院 决定1996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1996年大检查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 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 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为切实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财税、金融、物 价管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平衡财政预算,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服 务。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6年11月份开始,1997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6 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纠正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 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1996年大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在大检查后期,要 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采取措施,促进财税、价 格改革的继续深入和财税、价格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和单位建 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堵塞违纪漏洞,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很 好地结合起来。在大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 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 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本地区、本部门部分行业、企业和单 位,于11月初进点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 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检查的重点是:(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 大户及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单位;(二)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 兴办的第三产业;(三)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四)群众反映强烈 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六)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七)各 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 单位。 五、检查内容。在全面检查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规的基础上,重点检 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 违纪行为;(二)擅自把应交中央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的混库行为; (三)采取非法印制、伪造、虚开、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等手段,偷 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行为;(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 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 入,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六)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 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七)居民 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 价的行为;(八)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于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认真清理,抓 紧催收。 六、处理原则。这次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问题,必 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检查中要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 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 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 应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各级公安、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纪案例 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大检查工作。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人国库, 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七、在大检查中,要继续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并对其提出严格要求,进行严格考核,促进其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为逐步强化社 会监督创造条件。要注意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有关揭发检举人员。 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 们的先进事迹。 八、组织领导,1996年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 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 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 任务,力求避免重复检查。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 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 在大检查期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 一些地区督导和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 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九、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大 检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大检查工作结合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 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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