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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

京国税[1996]111号颁布时间:1996-06-25

  1996年6月25日 京国税[1996]1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列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 996年8月1日起,在我市统一使用我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 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局负责发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税人)不得自制。从1996年8月1日起,企业自制的"清单"一律停止使用, 为区别其他表、单,市局统一的"清单"在上方中央套印古币暗徽,在紫外线灯照射下 呈红色。 二、开具"清单"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7号,市局京税 一(1994)2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具。 三、鉴于"清单"样式全国未作统一规定,本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一般纳 税人开具的"清单",凡其填开内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7号通知 要求的,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 96年11月底以前取得本市销货方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自 制"清单",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五、"清单"的发售,结算方法按目前发票的管理方法进行。工本费按我局报市物 价局备案的每本6.00元/本发售。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清单"式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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