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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14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京国税[1996]1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 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局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是在《行政处罚法》即将实施的形势下进行的,各单位 领导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处罚 法》,对1995年以来新税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要做到周密布署,全面落 实,注重实效,及时整改。 市局的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局领导下,具体由法制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业务处配 合。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也应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责任科室。各局 应于7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安排报市局。 二、关于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市局补充如下: 1.对于95年以及新税制实施以来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我局已做为今年 一季度的工作进行了布署,现已经完成,此次检查的重点是清理中发现的违章文件的 整改情况,请有整改任务的单位认真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 2.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除按总局的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结合《行政处 罚法》,着重对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 认真研究解决,并将结果报市局。 3.各区县局应结合执法检查,对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至今年6月30日止由税检 室处理的案件和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办理后移交的案件进行清理检查,对此类案件中发 现的问题(重点是程序和权限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结果报市局。 三、时间安排 7月1日至31日为各局自查阶段。 8月1日至15日为市局检查验收阶段。 四、检查方法 本次执法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边检查边整改。   在检查验收阶段,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局进行检查验收。 五、各局应于8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国税发[199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现将总 局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6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讲求实效。通过开展 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同时,为今后的执法 检查工作积累经验。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 (一)检查各地1995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以前 年度的文件在1995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未查或查而未报的,要进行补查和补报。 包括: 1.检查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 有关规定是否与国家税法相抵触。 2.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是否及时,对审查处理意见 贯彻执行得是否准确。 3.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 家税法相冲突。 4.检查了解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领导讲话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统一规 定。 5.检查1995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包括: 1.新税制实施前,实行税收承包企业(包括承包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否已按新税 制恢复征税。 2.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税收承包问题。此外,检查是否存在改变法 定税率、税基,越权批准减免税,违章批准缓缴税款,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要组成检查工作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 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工作组,赴有关省、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四、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准备阶段。 6月30日至8月30日,进行检查。 9月1日至9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必须将检 查材料和有关统计数据(统计报表附后)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邀请审计部门参加税收执法检查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特邀请审计部门参加税收执法检查, 具体为: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检查时将审计署(财政审计司派员)参加,对省及省以下国税 局、地税局进行检查。 (二)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国税局在重点检查中 应请负责当地国税系统审计的审计署特派办人参加。 (三)地方税务局组织的检查工作也可请地方审计部门参加。 (四)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逐级将检查结果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六、问题处理 (一)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 法的统一规定予以纠正。 1.对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人大政府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将 该报告秒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请示更正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2.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应一律由 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本辖区(含省、地、县 三级)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及处理意 见或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对税收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的违法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边检查 边纠正;一时难以处理的,要在集中整改时进行纠正。对因执行违法决定而少征的税 款,应全额补征入库;本级税务机关无力解决的问题,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解 决。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要按时按要求完成检 查任务。 1.要落实检查的组织和人员。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亲自抓,并由各级 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制工作的处室负责组织。 2.要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要深入、细致,整改要认真、彻底。 3.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请示予以协助解决的问题,上级机关必须及时、认真处理。 4.要客观反映问题,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按时上报总结材料。 (二)检查人员要深入学习执法检查的有关文件和精神,认真办事,秉公执法,不 搁私情;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据实报告,并通过必要的方式取得有关证据;检查结束后, 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以确保检查工作的 顺利进行。 (四)上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问 题要及时处理。 附件:1.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章文件统计表(略)   2.1996年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情况统计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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