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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5]287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京国税征[1995]28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每月1-10日征期内,凡遇公休日,须保证各税务所有干部值班办理纳税 人的申报缴税事宜。 二、集贸市场的税款征收人员,在公休日期间照常上班。 三、各局要做好公休日一线征收人员的合理安排,建立干部轮休制度,保证公休 期间税款征收业务的正常开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税发[199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5年5月1日全国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后,据反映,有些基层税务机关 在公休期间无人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出现了有税无人收的现象,既不利于税款及时入 库,也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为切实做好税款的征收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 对公休期间的工作作出安排。对工作在征收第一线的人员可采取轮休的办法,做到既 要保证税务干部的合理休息,又要保证税款征收业务的正常开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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