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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92号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京国税[1995]092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各发票承印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 048号)转发给你们,按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及发票管 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就我市统一更换新防伪措施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更换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统一更 换普通发票做如下安排: (一)从l 995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为我局统一更换新防伪措 施普通发票的过渡准备期。从1995年5月1日起,凡市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各区、 县国税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 使用新的水印防伪纸,并不再套印黄色底纹图案;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 发票联号码;同时,在发票联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萤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对个别承印厂尚存的已套印黄色底纹图案的专用纸,可以按原综合防伪措施继续 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5年12月31日。 (二)对国税局管户中结存的按照原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1 996年12月31日,从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 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 (三)各区、县国税局在过渡期内完成对各用票单位申请自印普通发票的审批工作, 各发票承印厂按时完成各自的承印发票任务,保证每个用票单位都从1997年1月 1日起使用新的普通发票。 二、统筹安排,保证顺利更换 统一更换发票时间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区、县国税局统筹安排、分清 缓急,务将市局统一更换发票的规定,通知到各用票单位,做好宣传并提前做好审批 工作,保证更换发票工作顺利进行。 三、关于批准自印发票的名称、发票内容及字轨号码等问题 为明确我局批准自印发票的用途,凡各区、县国税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均应在 发票名称上注明"销售商品"或"销售产品"字样。如:×××(单位全称)销售商品专用 发票。自印发票的式样由各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字轨号码的编制方法仍按京税征字[1992]15 3号文执行。 四、批准自印发票的手续及数量 批准自印发票的手续现明确为:各用票单位持申请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国 税机关,填写《申请自印发票申请表》,经各区、县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开《印 制发票通知书》,各区、县国税局批准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用票单位半年的 用量。 五、有关发票的其他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按流转税归属划分的原则,即: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 (包括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其使用的普通 发票必须从所在地国税局购领或自印。其中:资金往来和调拨材料发票只能从国税局 购领,不得自印。 六、有关更换发票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 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印制的原底纹 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 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 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刷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荧 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 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 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刷厂 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 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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