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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京财税[1995]1861号颁布时间:1995-09-26

     1995年9月26日 京财税[1995]1861号 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市供销社、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返还办法,请遵 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对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实行单 独核算;对应返还的增值税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退税资格。 三、各企业根据实际纳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退税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连 同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经主管部门签属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会同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后转送财政部驻京专 员办事处办理退库手续。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于次月二日将退税情况编报月报,电传财政部驻京办事处。 传真电话:3528404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 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 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 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 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 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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