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京财会[2001]4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财会字[2000]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
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将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二、 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的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
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