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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京财会[2001]4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财会字[2000]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 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将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二、 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的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 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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