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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8号颁布时间:1995-01-01

   1995年1月1日 京国税[1995]2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京国税[1995]216号通知的规定,从 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增加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就使 用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范围: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实行A、B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A、B类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数量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纳税 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办理。 三、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售价: 1.中文四联6.5元/本。 2.中文七联9.8元/本。 四、各区县国税局自文到之日起即可发售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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