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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5]104号颁布时间:1995-01-01

     1995年1月1日 京国税三[1995]1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3月13日以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对有奖 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 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人而言, 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 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者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 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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