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1995]148号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京国税[1995]1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资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请示》(湘地税函[1995]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
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
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
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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