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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京政发[1985]86号颁布时间:1985-05-11

     1985年5月11日 京政发[1985]86号 (通知略)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经核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应按本规 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 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 百分之七;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 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 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征收其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六条 对在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时,暂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税务局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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