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税二字[1985]第388号颁布时间:1985-06-04
1985年6月4日 市税二字[1985]第388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
的规定》和财政部对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
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明确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依照规定,代收代缴"三税"单位,自文到之日起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经营者从五月(税款所属)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税款不再追补。
四、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海淀分局代征,税款入中央库。
五、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范围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暂按5%计征城市维护
建设税。
六、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提取手续费问题,应按"三税"规定办理。
七、为了简化手续,对每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足一角者,不予征收。
附件: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
具体问题的规定
2、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附件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
体问题的规定
1985年3月22日 [1985]财税字第069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
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1984]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百分之七十作为中
央预算收入入库,百分之三十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
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
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
纳税。
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
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
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
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八、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
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九、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
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件2: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9日 [1985]财税字第091号
河北省税务局:
你局[1985]冀税计字第15号报告收悉。关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中比照
"其他工商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不属于原来的"其他工商税"范围。但对零散税源,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其他
单位和个人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比照我部[1979]财税字第153号通知精
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实际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百分之五范
围内提取代征手续费。不得连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收入总额提
取。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提取范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