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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311号颁布时间:1996-07-23

     1996年7月23日 京地税征[1996]311号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6]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 意见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 请依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征管范围调整工作。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 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巩固财税体制改革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 性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应看到: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困难 多,因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精心做好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以便为下一步征收管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为此,市局要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同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分局的协调及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二、关于征管范围问题: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96]39号文规定,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地方 税务局的征管范围是: 1.涉外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 2.个体集贸税收根据税款归属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收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是考虑加强征管,避免交叉,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等,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凡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地方各税(含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代征。除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税种外, 其他负有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集贸市场税收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对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的管理,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原有企业,在市局未有新规定之前,原 则上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实行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暂不变动,即: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征管范围为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各区 县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为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此次交接 工作为对口交接。 四、关于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的税务登记问题: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从1996年9月1日起开 始,换证工作至12月31日结束。 五、关于发票问题: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 1996年9月1日起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或批准自印的 发票。上述纳税人,9月1日以前向北京市国税机关购领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发票和批准自印的发票可延长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自1997年1月1 日起,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发票及企业自印发票停止使用。 六、关于档案资料交接问题: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确保1996年8月31日之前完成纳 税人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交接时间: 1996年8月15日之前,完成国税、地税之间的档案交接工作; 1996年8月20日之前,完成档案资料的复印工作; 1996年8月3日之前,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交接内容: 根据国地两局联合发文的精神,各区县局、各分局要积极与国税局进行接洽和协 调,争取把交接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3.交接手续: 对国家税务局区县分局、对外分局移交过来的档案资料应由国家税务局区县分局、 对外分局列出资料清单,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签收人员应严格手续,并经 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后予与接收。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      1996年7月9日 京政办发[1996]39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通知》的要求,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1996年8月31日 前完成有关调整税收征管的交接工作,从1996年9月1日起按调整以后的范围进 行税收征管。   二、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委托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 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按照 《通知》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 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精神,制定本市具体实施办法, 共同做好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 意见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 国办发[1996]4号 (通知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1996年1月22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 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的 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 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 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 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 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 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 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 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 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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