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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的通知

[1985]市税二字第450号颁布时间:1985-06-28

     1985年6月28日 [1985]市税二字第450号 海淀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1985]财税字159号《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 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1985年2月24日 [1985]财税字第159号 铁道部、中央总金库、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9号文件和铁道部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对铁 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如下特案规定: 一、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按照我部[1985]财政字第23号文件规定,作 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四、本特案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各点,请按照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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