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54号颁布时间:1998-01-26
1998年1月26日 京地税营[1998]54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
1998年1月13日 国税发[1998]4号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
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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