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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226号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京地税营[1998]226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30日 国税发[1998]63号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 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 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 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 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 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 的支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 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 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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