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2255号颁布时间:1995-11-13
1995年11月13日 京财税[1995]2255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30日 财税字[1995]075号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铁路局提出目前铁道部仍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精神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该文件在明确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的税收问
题方面规定:今后新增税种准予免缴或从应缴营业税中扣除。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国
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47号)明确对铁路工副业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这些地方要求
进一步明确实行新税制后对铁路工副业也不再给予免征资源税照顾。为此,特通知如
下:
资源税系于"六五"期间开征,不属于"七五"期间新增税种。而且,国务院对铁道
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1986]财税字第107号和[1988]
财税字03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工副业免征的税种系指流转税即原产品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包括资源税在内。同时,根据中央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
方案的精神,实行新税制后,一切部门、单位和内、外资企业均需执行新税法,原有
各项税收规定一律废止。因此,对于铁路工副业,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资源税。即:条例和
实施细则已经列举的品目,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未列举的
品目,按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