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496号颁布时间:1996-11-12
1996年11月12日 京地税营[1996]496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 国税函发[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
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
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
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
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