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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1997]153号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京国税[1997]1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京国函 [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1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 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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