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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100号颁布时间:1997-03-04

   1997年3月4日 京国税征[1997]1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何扩大防 伪税控工作待总局重新布置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的通知    1997年2月3日 国税函[19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 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 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 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 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 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纳税人 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的百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止代开的 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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