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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稽[1997]215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京国税稽[1997]215号 京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7年3月12日 国税函[1997]147号 新疆唯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新国税稽字[1997] 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 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 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拒绝签收诉讼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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