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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002号颁布时间:1997-01-03

   1997年1月3日 京国税征[1997]0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中所附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 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转发给你们,并就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7年1月起,各区县局应在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将本局所管企业开 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软盘。本局认证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软盘以及税 务机关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软盘报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信息中心汇总后上报 总局进行交叉稽核。 二、企业报盘时,请在标鉴上注明单位名称,纳税单位登记号。各区县报盘时必 须用软盘盒将软盘装好,并在盒上注明报送单位。 三、各区县局报送认证结果软盘时,须在软盘上注明报送单位,税务局代码(见 附表),认证的所属时间。认证结果存在以下文件内: ****** ***** ***** 税务代码 所属月份 年度 如:西城国税局报来的97年2月份认证情况存在以下文件内: 11010202.97 四、请各分局在97年1月份报送软盘时,将你局第一批使用“防伪税控”的企 业情况(初始登记的详细内容)一并报市局信息中心。 五、按照总局国税明电[1996]062号通知的规定,从97年1月1日起, 用防伪税控新版软件开出的专用发票左上角密码须是84位。 附件:1.总局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 2.认证税务局的代码。(略) 附件1: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 一、防伪系统开具发票后,有关信息会自动记录在硬盘上,待申报纳税时,可将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信息转存到软盘上,即可报送各地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二、企业申报的抵扣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可将发票信息记录到盘上,送各 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三、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存根联或抵扣联信息无法用上述方式自动存放到软盘上, 为了保证上报全部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要求必须通过手工录入到软盘上, 送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收到发票信息后,通过本地局域网前台采集软件 将数据读入,并发送到后台,而后通过后台传输软件(TRANS直接传送到总局 (注:X.25网未通的地市,可在后台用TRANS软件将数据存放在软盘上,通 过邮寄报送到总局信息中心)。以后各地应将每月开具发票的数据在次月25日前传 送到总局。 五、总局每月完成稽核,各地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0日前取回稽核结果和核查 单。 六、各省及所辖地市的上报及稽核情况按地区编码以文本方式存放在总局服务器 的/JH子目录下,用FTP自行取回。 七、各地市国税局用TRANS软件取回核查单后,通过采集软件打印出核查单, 进行人工核查,并在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通过网络传送到总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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