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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7]378号颁布时间:1997-08-12

   1997年8月12日 京国税进[1997]378号 东城区国税局,西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 用缴款书的通知》转发你们。 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我市出口企业从人民银行取得的配售黄金、白银委托加工 出口了货物,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配售黄金、白银的增值税(出口货 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其他仍按原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 款书的通知    1997年8月20日 国税函[1997]375号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 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 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 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 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 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锐(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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