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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206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京地税营[1997]20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 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文所称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与电影放映单位签订的影片发行 放映合同规定的比例从电影放映收入总额中获取的分账收入。 二、对电影发行单位直接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一般在"营 业收入"的明细科目"电影发行收入"中核算),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电影放映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其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 入接收入全额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6号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 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 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 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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