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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592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京地税营[1996]592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发[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 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 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 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 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 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 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 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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