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京国税[1997]057号颁布时间:1997-03-21
1997年3月21日 京国税[1997]0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
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发[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
见,请认真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认真总结“两金”工作,做
到工作善始善终。总结的内容主要是“两金”开征至停征期间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所做的工作、成绩、经验、体会和教训,以及自1994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
事业单位陆续停征“两金”以来清理欠交的主要工作、清欠入库情况、目前欠交情况
和清而未能入库的主要原因。总结以文字材料和“两金”征集情况统计表在4月15
日以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局。
二、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市局根据各局总结情况,将召开总结会议,对“两金”
工作做出成绩的局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关于如何做好“两金”清欠收尾工作,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
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
[1997]1号)正在与有关单位会办中,为了便于工作,现随本通知将财政部和
总局财综字[1997]1号文复印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待正式转
发文件下发后,再按文件要求具体办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0号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号通知
3.“两金”征集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国税发[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从1982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到1995年底决定全面停征“两金”,由税务部门
负责征集的“两金”共2444.59亿元,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紧
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财政预算,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
定、持续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十余年的“两金”征集工作中,各级税务部门做了
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千方百计为国
聚财,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征集工作实践中摸索出很多好的工作方法,
积累了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均应该认真总结。为此,总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两金”征集和三年来清欠工作的情况、管理办法和经验,找出
差距和不足,分析其原因,实事求是地评价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在19
97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两金"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当地人民
政府。
二、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
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两金”征集工作圆满结束后,对专门从事“两
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两金”清欠收尾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
通知》(财综字[1997]1号)的规定执行,及时组织“两金”清欠收入足额入
库,确保圆满完成“两金”征集工作。
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不层层下
放审批权限或分次核批,符合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上
的单位,其豁免或减征,必须按规定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原已上报
但未批复的,需重新审核上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财综字[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6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
的通知》(财综字[1996]8号)规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但从目前“两金”
清欠入库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进度很不理想,为了妥善做好下一步“两金”,清欠工
作,现将有关“两金”清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财政部门要从接室本通知之日至1997年3月底集中组织力量,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欠缴“两金”的企业和单位逐户进行清理。由欠缴“两金”
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欠缴“两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对1996年仍处于处于亏损或停
产半停产的企业,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
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
后利润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缴而欠缴的“两金”。按其1996年未上缴
财政专户的收费、基金、附加或经营收入的年终结余补缴所欠“两金”。对1996
年已经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
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费、基金或附加欠缴的“两金”,给予豁免。
(三)地方财政部门欠缴的“两金”。鉴于地方财政部门的各项税费附加已经根
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因此,对地方财政部门
欠缴“两金”给予豁免。
二、适当下放减免“两金”的审批权限。对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
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和单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合同同级财政部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本文
第一条的规定酌情处理;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或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逐户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该企业或单位1996年财务状况;于1997
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为了保证“两金”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从1997年1月起,“两金”征
收业务经费按清欠收入的5%提取,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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