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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6]2338号颁布时间:1996-12-07

   1996年12月7日 京财综[1996]233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市财政各分局、市国税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财综字 [1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有关集中缴库单位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号文件规定,集中缴库单位为:民航,铁道,军工,邮 电,交通等五部门,其中:交通部门是指由交通部集中的车辆购置附加,港口建设费, 及水客运附加费。五部门应交的"两金"集中缴入中央国库。 二、关于"两金"入库级次及缴库办法 对清欠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除五部门外)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 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市财政入市级国库。 对清欠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仍按原入库办法执行。属于中央单位(除五部门外) 和市属单位上缴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入中央国库,百分之 五十上缴市财政入市级国库。属于区县单位上缴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 缴中央财政、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区县财政;入区县国库。清欠的“两金”收 入按原办法缴库后,由国库市分库按比例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办法 由市国税局将1996年3月1日至12月20日中央单位(扣除五部门)上缴 分级次,分款项的“两金”入库数,于12月25日前提供给国库市分库,经市财政 局审核后由市分库按照此办法进行调整。 四、有关“两金”征收业务经费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本市有关办法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1996年3月30日 财综字[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 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各级财税部门应继续做好欠缴“两金” 的清理入库工作。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6年国家预算安排的“两金”清欠收入为15亿元。鉴于各地欠缴 “两金”的数额都比较大,且难以确切统计,因此,不再给各地下达“两金”清欠任 务。 二、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 办法外,对1996年各地清欠上来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实行中央 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上缴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留用50%。各地国 家税务局清收各单位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收入,即按此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 库和地方金库。 三、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 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考虑到1996年“两金”清欠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为支持各级财税部门 做好“两金”清欠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1996年的“两金” 征收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0.7‰提高到2%,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财 政部[89]财综字第86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两金”的清欠 入库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比例缴库的,不再调 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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