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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74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京国税[1997]0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切实做好在 京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纳税的准备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    1997年3月17日 财税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 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 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 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发[1997]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 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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