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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国税[1997]028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京国税[1997]0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172号《通知》规定,做好对专业银行在京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的监 督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25日 财税字[1996]10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 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报告》(工银发[1996]101号)收悉,现对《报告》 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0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所得税,一律以总行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 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常缴库;而对集中缴库单位在上 报决算或规定的汇算清缴后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应就地进行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严 肃税收法纪,惩戒违纪行为,使执行税收政策和加强监督管理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效果是好的,行之有效的。 二、为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纳税的国有专业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和国家税务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负有监管的责任,受监管单位应予接受和配 合。各专业银行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三、对集中纳税单位的违纪行为就地补缴所得税,有利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 银行的财务、税收监督,督促银行系统加强财务控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及税收规 定。因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在企业上报决算或汇算清缴后进行 的日常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除"工资"科目中超过计 税工资标准发放的部分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由总行集 中调整外,其余的从1995年度起,一律由当地财税部门就地将应补缴的所得税缴 入中央金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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