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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09号颁布时间:1997-01-06

   1997年1月6日 京国税[1997]0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纳税人必须实行核定征收 办法的,须由区县局和直属分局报市局审核批准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基本到 位,征管得到加强,收入也有了稳定增长。但是,当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 些问题,突出表现之一是,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册凭证是否齐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的 盈亏状况和利润多少,规定凡营业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定率附征企业 所得税,这种做法既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引起一些纳税人的强烈反映。为 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国家统一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严格控制企业 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 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 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并 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依率计征所得税。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税法、税制都是由国家统 一制定的,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规, 不得随意自定变通办法。 二、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 帐簿、凭证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 行核算。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不 断提高核算水平,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创造条件。 三、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规范核定征收办法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 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 得额的确定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定的条件执行。 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于查实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 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应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直接征收机关负责上报,由 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执行。 一些地方违反上述规定而采取的变通办法应予纠正,坚决杜绝不分纳税人的具体 情况,一律统一划线,按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的做法。对一些确有 必要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从严控制,原则上逐户 核定,并严格审批管理权限。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应于1996年年底以前作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对符合查 帐征收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应从1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查帐征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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