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1996]196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京国税[1996]1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2号)和《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653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亏损企业要如实申报亏损额,主管国税局应在亏损企业申请弥补亏损时,按
照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通知》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按
市局京国税[1995]0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的权限办理。
二、主管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进行弥补亏损、确认或对其进行纳税稽查时,发现虚
列亏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国税发[1996]
162号《通知》、国税函[1996]653号《批复》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
罚。
三、主管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弥补亏
损确认和日常检查工作,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
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
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6]6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
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
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
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
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接法定税率计算出
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
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
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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