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02号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京国税[1997]0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1996]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旅行以来,不少
地区反映,有不少纳税人以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多扣除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的情
况;也有不少企业在税法规定之外提取各种准备金,严重扭曲了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
的原则。为此,特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
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
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
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
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
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
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
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
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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